担保的适用范围

 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、抵押合同、质押合同、定金合同。担保合同的适用范围包括保证担保的范围、抵押担保的范围、质押担保的范围以及留置担保的范围。


  担保性质


  1.附属性: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,即担保附属于合同。


  2.选择性: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,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。


  3.保障性: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。


  担保方式


  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、抵押、质押、留置、定金五种。


  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


 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、抵押合同、质押合同、定金合同。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。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(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、传真等),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。


  担保范围


  1.保证担保范围:主债权及利息、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。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。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。


  2.抵押担保范围:主债权及利息、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。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。


  3.质押担保范围:主债权及利息、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、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。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。


  4.留置担保范围:主债权及利息、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、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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